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73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詹大為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84年度上易字第2356號,中華民國84年7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易字第130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86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固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及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41號刑事裁定影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民國84年8月18日84北市工建字(使)字第132267號書函影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3年1月21日北市都建施字第10362727600號函暨簽到單及會議紀錄影本、使用執照67年使字第1025號地下室一樓平面圖非常出口圖影本各1份為證。然酌以再審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僅泛言有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敘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以及所提之上開函文、圖說影本究足以證明何再審事由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件再審聲請,顯屬違背法律規定,復因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本院自無庸先命補正,即得逕予駁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34號裁定參照)。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法律規定,爰依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