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釱任梁耀鑌連育群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水強

盧鈞慶

陳剴淇

王君達

王志恩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品妤律師楊顯龍律師」,應予以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品妤律師楊顯龍律師」部分,因上訴人即被告王志恩於提起第三審上訴程序後,業已解除選任辯護人陳品妤律師、楊顯龍律師之委任,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上開記載,乃係顯然誤寫,因不影響於裁判本旨,應予刪除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