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84號
- 原告
- 高鍵源
- 原告
- 兼上一人訴 黃寶貴
- 原告
- 訟代理人 樓
- 被告
- 周定呈(原名周建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件於107年7月4日評議完畢後,因審判長法官謝靜慧於107年7月6日離職,不能親自簽名,由資深法官陳美彤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其事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8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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