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2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2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維彬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108年度上易字第220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明確。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余維彬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202號為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茲上訴人提出「刑事聲請狀」、「刑事理由狀」,觀諸其內容,乃在爭執其提起第二審上訴有無逾期及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明力等,並表明不服本件第二審判決之意旨,應係提起第三審上訴。揆諸上揭規定,其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