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志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55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條同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江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雖於法定期間上訴,然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略載理由後補,惟遲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本院審判長於108年2月1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8年2月15日送達至被告住所,經補充送達予被告同居人,已生合法送達效力。
㈡上開裁定既生合法送達效力,迄今亦已逾期多日,本院仍未收到被告之上訴理由狀,揆之前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