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9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彥峯
- 選任辯護人
- 蔡皇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62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3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邱彥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判決,被告於同年4月23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5月12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僅載明「理由另狀補陳」;且提起上訴後逾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