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624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黃文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8 年度聲字第2979號,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孝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原審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7 年1 月5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 至7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7 年1 月5 日之前,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黃文孝(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原裁定就上開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雖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限制,惟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均以詐欺、毒品為主,所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且犯罪期間密接,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較低之執行刑,然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其裁量權之行使已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之內部界限相契合,自欠妥適。綜上所述,原裁定將受刑人所犯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實為過重,並有違數罪併罰所定之規範,亦有違比例原則,屬罪刑不相當,受刑人不服原裁定,具狀陳明並指摘不當之處,請撤銷原裁定,另為有利受刑人之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當非概無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83 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07 年1 月5 日,而附件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均係受刑人在107 年1 月5 日之前所犯,是檢察官據此以原審法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並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項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當屬法院於個案中之職權行使,要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均屬無違,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雖以上情抗告,惟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受刑人不當之利益,原裁定經核與內部界限、外部界限均未逾越,且為原審就個案之職權行使,於法並無不合,是受刑人泛執前詞請求本院審酌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法定刑度等節,另定應執行刑云云,即難謂可採。綜上,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泛以原裁定量刑實屬過重,有違數罪併罰所定之規範,且有違比例原則,屬罪刑不相當為由,任指原裁定不當而請求重新定其應執行刑,要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6.09.19 │106.10.05 │106.09.06至 │ │ │ │ │106.09.08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 │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23847號 │字第30906號 │字第17021號 │ ├──┬────┼─────────┼─────────┼─────────┤ │ 最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565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 │ 實 │ │ │號 │ │ │ 審 ├────┼─────────┼─────────┼─────────┤ │ │判決日期│106.11.30 │107.02.02 │107.06.14 │ ├──┼────┼─────────┼─────────┼─────────┤ │ 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565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 │ 決 │ │ │號 │ │ │ ├────┼─────────┼─────────┼─────────┤ │ │確定日期│107.01.05 │107.03.22 │107.07.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 │ │ │助字第2775號 │助字第2775號 │助字第2405號 │ │ ├─────────┴─────────┤ │ │ │編號1、2業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2791 │ │ │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6.09.25至 │106年間某日至 │106年6月間至 │ │ │106.09.30 │106.09.25 │106.08.29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 │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1741、3084、 │緝字第2292、2288號│字第10820號 │ │ │3312、3851、4350號│ │ │ ├──┬────┼─────────┼─────────┼─────────┤ │ 最 │法 院 │基隆地院 │桃園地院 │臺南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0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8│107年度訴字第1421 │ │ 實 │ │ │4號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7.12.27 │108.02.27 │108.03.20 │ ├──┼────┼─────────┼─────────┼─────────┤ │ 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桃園地院 │臺南地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0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8│107年度訴字第1421 │ │ 決 │ │ │4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8.01.21 │108.04.01 │108.04.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 │ │ │助字第2265號 │字第5478號 │助字第1611號 │ └───────┴─────────┴─────────┴─────────┘ ┌───────┬─────────┬─────────┬─────────┐ │ 編號 │ 7 │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犯罪日期 │106.06.27至 │ │ │ │ │106.06.28 │ │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6年度少 │ │ │ │關年度及案號 │連偵字第170號 │ │ │ ├──┬────┼─────────┼─────────┼─────────┤ │ 最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2號 │ │ │ │ 實 │ │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8.06.20 │ │ │ ├──┼────┼─────────┼─────────┼─────────┤ │ 確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 定 ├────┼─────────┼─────────┼─────────┤ │ 判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2號 │ │ │ │ 決 │ │ │ │ │ │ ├────┼─────────┼─────────┼─────────┤ │ │確定日期│108.07.22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 │ │ │ │ │字第11703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