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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許宗和黃惠敏章曉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62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文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8 年度聲字第2979號,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孝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原審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7 年1 月5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 至7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7 年1 月5 日之前,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黃文孝(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原裁定就上開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雖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限制,惟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均以詐欺、毒品為主,所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且犯罪期間密接,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較低之執行刑,然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其裁量權之行使已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之內部界限相契合,自欠妥適。綜上所述,原裁定將受刑人所犯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實為過重,並有違數罪併罰所定之規範,亦有違比例原則,屬罪刑不相當,受刑人不服原裁定,具狀陳明並指摘不當之處,請撤銷原裁定,另為有利受刑人之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當非概無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83 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07 年1 月5 日,而附件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均係受刑人在107 年1 月5 日之前所犯,是檢察官據此以原審法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並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項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當屬法院於個案中之職權行使,要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均屬無違,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雖以上情抗告,惟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受刑人不當之利益,原裁定經核與內部界限、外部界限均未逾越,且為原審就個案之職權行使,於法並無不合,是受刑人泛執前詞請求本院審酌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法定刑度等節,另定應執行刑云云,即難謂可採。綜上,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泛以原裁定量刑實屬過重,有違數罪併罰所定之規範,且有違比例原則,屬罪刑不相當為由,任指原裁定不當而請求重新定其應執行刑,要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6.09.19         │106.10.05         │106.09.06至       │
│              │                  │                  │106.09.08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 │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23847號       │字第30906號       │字第17021號       │
├──┬────┼─────────┼─────────┼─────────┤
│ 最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565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
│ 實 │        │                  │號                │                  │
│ 審 ├────┼─────────┼─────────┼─────────┤
│    │判決日期│106.11.30         │107.02.02         │107.06.14         │
├──┼────┼─────────┼─────────┼─────────┤
│ 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565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
│ 決 │        │                  │號                │                  │
│    ├────┼─────────┼─────────┼─────────┤
│    │確定日期│107.01.05         │107.03.22         │107.07.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 │
│              │助字第2775號      │助字第2775號      │助字第2405號      │
│              ├─────────┴─────────┤                  │
│              │編號1、2業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2791 │                  │
│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6.09.25至       │106年間某日至     │106年6月間至      │
│              │106.09.30         │106.09.25         │106.08.29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 │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1741、3084、  │緝字第2292、2288號│字第10820號       │
│              │3312、3851、4350號│                  │                  │
├──┬────┼─────────┼─────────┼─────────┤
│ 最 │法  院  │基隆地院          │桃園地院          │臺南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0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8│107年度訴字第1421 │
│ 實 │        │                  │4號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7.12.27         │108.02.27         │108.03.20         │
├──┼────┼─────────┼─────────┼─────────┤
│ 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桃園地院          │臺南地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0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8│107年度訴字第1421 │
│ 決 │        │                  │4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8.01.21         │108.04.01         │108.04.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 │
│              │助字第2265號      │字第5478號        │助字第1611號      │
└───────┴─────────┴─────────┴─────────┘
┌───────┬─────────┬─────────┬─────────┐
│    編號      │        7         │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犯罪日期   │106.06.27至       │                  │                  │
│              │106.06.28         │                  │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6年度少 │                  │                  │
│關年度及案號  │連偵字第170號     │                  │                  │
├──┬────┼─────────┼─────────┼─────────┤
│ 最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2號 │                  │                  │
│ 實 │        │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8.06.20         │                  │                  │
├──┼────┼─────────┼─────────┼─────────┤
│ 確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 定 ├────┼─────────┼─────────┼─────────┤
│ 判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2號 │                  │                  │
│ 決 │        │                  │                  │                  │
│    ├────┼─────────┼─────────┼─────────┤
│    │確定日期│108.07.22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 │                  │                  │
│              │字第11703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2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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