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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7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張惠立游士珺廖怡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0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871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89、90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078、19291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憶如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871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其雖檢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惟未具體闡述其主張及附具所憑證據,僅稱「理由內容:容後補呈」云云,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即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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