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吳淑惠許永煌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5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家強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2355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家強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235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即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顯屬違背法定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3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