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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5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麗珠林家賢朱嘉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贊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贊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朱贊文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37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2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403號判決駁回前者上訴而確定;另將後者撤銷發回本院以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號改判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罪刑,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由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909號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於106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575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5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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