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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惠立游士珺廖怡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畯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畯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畯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七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 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佐,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該數罪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附表:受刑人劉畯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罪 名 │宣 告 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易科│ 備 註 ││號│ │ │ │ 案號 │ 法院案號 │ │ 法院案號 │ │罰金│ │├─┼────┼────┼────┼────┼─────┼────┼─────┼────┼──┼────┤│1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4 年5 │臺灣新竹│臺灣新竹地│104 年10│臺灣新竹地│104 年11│ 是 │ ││ │級毒品 │5月 │月6日23 │地方檢察│方法院104 │月19日 │方法院104 │月6日 │ │ ││ │ │ │時許 │署104 年│年審簡字第│ │年審簡字第│ │ │ ││ │ │ │ │度毒偵字│342 號 │ │342 號 │ │ │ ││ │ │ │ │第1244號│ │ │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4年7月│臺灣新竹│臺灣新竹地│105 年3 │臺灣新竹地│105 年4 │ 是 │ ││ │級毒品 │5月 │8 日凌晨│地方檢察│方法院105 │月24日 │方法院105 │月18 日 │ │ ││ │ │ │0 時15分│署104 年│年審簡字第│ │年審簡字第│ │ │ ││ │ │ │採尿前96│度毒偵字│56號 │ │56號 │ │ │ ││ │ │ │小時內某│第2045號│ │ │ │ │ │ ││ │ │ │時許 │ │ │ │ │ │ │ │├─┼────┼────┼────┼────┼─────┼────┼─────┼────┼──┼────┤│3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04 年3 │臺灣新竹│臺灣高等法│106 年5 │最高法院10│107 年5 │ 否 │經臺灣高││ │級毒品 │7年6月 │月17日 │地方檢察│院105 年上│月16日 │7 年台上字│月30日 │ │等法院以│├─┼────┼────┼────┤署104 年│訴字第737 │ │第1852號 │ ├──┤105 年上││4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04 年3 │度偵字第│號 │ │ │ │ 否 │訴字第73││ │級毒品 │7年4月 │月21日 │7401、77│ │ │ │ │ │7 號判決│├─┼────┼────┼────┤68、7769│ │ │ │ ├──┤定應執行││5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04 年5 │、7770、│ │ │ │ │ 否 │有期徒刑││ │級毒品 │7年2月 │月18日 │7771、77│ │ │ │ │ │17年 │├─┼────┼────┼────┤99、8351│ │ │ │ ├──┤ ││6 │販賣第三│有期徒刑│104 年6 │、8356、│ │ │ │ │ 否 │ ││ │級毒品 │7年1月 │月5日 │8358號 │ │ │ │ │ │ │├─┼────┼────┼────┤ │ │ │ │ ├──┤ ││7 │販賣第一│有期徒刑│104 年6 │ │ │ │ │ │ 否 │ ││ │級毒品 │15年1月 │月12日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4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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