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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4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淑惠許永煌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順昌

上列受刑人因侵佔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順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昌因侵佔罪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2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01737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4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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