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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4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吳淑惠沈宜生張江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孟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孟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孟軒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2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98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5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4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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