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博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博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博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1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362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328號均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70 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