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文達
上列受刑人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文達因犯貪汙治罪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9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21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