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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曾淑華俞秀美陳文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司啓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

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司啓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司啓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6 犯罪日期欄應為「106 年10月某日至107 年1 月13日」,惟漏載為「107 年1 月13日」,應予補充如附表編號6 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此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 至5 均為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均係戕害自己身體健康之犯罪,對他人法益尚未造成實質侵害,犯罪時間分布在106 年5、7 、10月、107 年1 月間而有差距;編號6 為非法持有空氣槍罪,其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狀均與上開諸罪迥異;並審酌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非法持有空氣槍罪所反映不同的人格特質,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與非法持有空氣槍罪係不同犯罪類型,上開數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不同,以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一切情狀,參酌上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總體綜合判斷,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7 月、7 月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7 月、7 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6 年5 月24日    │106 年7 月27日    │106 年10月9 日    │
├───────┼─────────┼─────────┼─────────┤
│偵  查  機  關│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264號      │偵字第5540號      │偵字第6551號      │
├──┬────┼─────────┼─────────┼─────────┤
│ 最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1462│107 年度審簡字第  │107 年度審易字第  │
│ 實 │        │號                │471 號            │632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6 年12 月22日   │107 年7 月7日     │107 年4 月27日    │
├──┼────┼─────────┼─────────┼─────────┤
│ 確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1462│107 年度審簡字第  │107 年度審易字第  │
│ 決 │        │號                │471 號            │632 號            │
│    ├────┼─────────┼─────────┼─────────┤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 日   │107 年9 月28日    │107 年8 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
│              │字第2689號(已執畢│字第16116 號      │字第12447 號(已執│
│              │)                │                  │畢)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非法持有空氣槍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1 月11日    │107 年1 月12日    │106 年10月某日至  │
│              │                  │                  │107年1月13日      │
├───────┼─────────┼─────────┼─────────┤
│偵  查  機  關│桃園地檢107 年度毒│桃園地檢107 年度毒│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720號       │偵字第720號       │字第3859號        │
├──┬────┼─────────┼─────────┼─────────┤
│ 最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  │107 年度審訴字第  │108 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        │797 號            │797 號            │1686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7 年8 月31日    │107 年8 月31日    │108 年8 月15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08 年度上訴字第  │
│ 決 │        │3371 號           │3371 號           │1686號            │
│    ├────┼─────────┼─────────┼─────────┤
│    │確定日期│107 年11月29日    │107 年11 月12日   │108 年9 月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
│              │字第79號          │字第80號          │字第14379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5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