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司啓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
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司啓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司啓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6 犯罪日期欄應為「106 年10月某日至107 年1 月13日」,惟漏載為「107 年1 月13日」,應予補充如附表編號6 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此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 至5 均為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均係戕害自己身體健康之犯罪,對他人法益尚未造成實質侵害,犯罪時間分布在106 年5、7 、10月、107 年1 月間而有差距;編號6 為非法持有空氣槍罪,其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狀均與上開諸罪迥異;並審酌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非法持有空氣槍罪所反映不同的人格特質,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與非法持有空氣槍罪係不同犯罪類型,上開數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不同,以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一切情狀,參酌上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總體綜合判斷,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7 月、7 月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7 月、7 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6 年5 月24日 │106 年7 月27日 │106 年10月9 日 │ ├───────┼─────────┼─────────┼─────────┤ │偵 查 機 關│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264號 │偵字第5540號 │偵字第6551號 │ ├──┬────┼─────────┼─────────┼─────────┤ │ 最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1462│107 年度審簡字第 │107 年度審易字第 │ │ 實 │ │號 │471 號 │632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6 年12 月22日 │107 年7 月7日 │107 年4 月27日 │ ├──┼────┼─────────┼─────────┼─────────┤ │ 確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1462│107 年度審簡字第 │107 年度審易字第 │ │ 決 │ │號 │471 號 │632 號 │ │ ├────┼─────────┼─────────┼─────────┤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 日 │107 年9 月28日 │107 年8 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 │ │字第2689號(已執畢│字第16116 號 │字第12447 號(已執│ │ │) │ │畢)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非法持有空氣槍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1 月11日 │107 年1 月12日 │106 年10月某日至 │ │ │ │ │107年1月13日 │ ├───────┼─────────┼─────────┼─────────┤ │偵 查 機 關│桃園地檢107 年度毒│桃園地檢107 年度毒│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720號 │偵字第720號 │字第3859號 │ ├──┬────┼─────────┼─────────┼─────────┤ │ 最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 │107 年度審訴字第 │108 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 │797 號 │797 號 │1686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7 年8 月31日 │107 年8 月31日 │108 年8 月15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08 年度上訴字第 │ │ 決 │ │3371 號 │3371 號 │1686號 │ │ ├────┼─────────┼─────────┼─────────┤ │ │確定日期│107 年11月29日 │107 年11 月12日 │108 年9 月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 │ │字第79號 │字第80號 │字第14379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