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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世宗吳勇毅呂寧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柏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柏翰因犯如附表各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08 年7 月18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案件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受刑人之申請合併狀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9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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