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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楊力進沈君玲雷淑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政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02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政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8 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參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曾經基隆地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之罪,亦曾經基隆地院判決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年(其中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罪,原經基隆地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9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3 年,被告上訴後,本院各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2 年),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2 月。至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年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8月11日          │105年10月16日         │105年6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678、1682│年度毒偵字第2096號    │年度偵字第4726、5174號│
│                │號                    │                      │、106年度偵字第1050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879號 │105年度基簡字第2067號 │106年度訴字第298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24日         │105年12月21日         │106年8月23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879號 │105年度基簡字第2067號 │106年度訴字第298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1月6日           │106年1月13日          │106年9月15日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4日           │105年4月7日           │105年5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726、5174號、106年度偵字第1050號     │
│ 年  度  案  號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98號    │106年度訴字第298號    │106年度訴字第298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23日          │106年8月23日          │106年8月23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98號    │106年度訴字第298號    │106年度訴字第298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9月15日          │106年9月15日          │106年9月15日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7月5日           │105年4月1日           │105年7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726、5174號、106年度偵字第1050號     │
│ 年  度  案  號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98號    │106年度訴字第29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811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23日          │106年8月23日          │106年12月15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98號    │106年度訴字第29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9月15日          │106年9月15日          │107年9月13日          │
└───┴────┴───────────┴───────────┴───────────┘
┌────────┬───────────┬───────────┬───────────┐
│編            號│          10          │     (本欄空白)     │     (本欄空白)     │
├────────┼───────────┼───────────┼───────────┤
│罪            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本欄空白)     │     (本欄空白)     │
│                │二十公克以上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     (本欄空白)     │     (本欄空白)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16日         │     (本欄空白)     │     (本欄空白)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 │     (本欄空白)     │     (本欄空白)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4726、5174號│                      │                      │
│                │、106年度偵字第1050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本欄空白)     │     (本欄空白)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811號 │     (本欄空白)     │     (本欄空白)     │
│      ├────┼───────────┼───────────┼───────────┤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15日         │     (本欄空白)     │     (本欄空白)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本欄空白)     │     (本欄空白)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     (本欄空白)     │     (本欄空白)     │
│      ├────┼───────────┼───────────┼───────────┤
│      │確定日期│107年9月13日          │     (本欄空白)     │     (本欄空白)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