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曉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曉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曉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