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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4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廖紋妤張育彰張紹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曉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曉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曉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4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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