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麗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麗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麗卿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復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4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26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