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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江振義許文章黃玉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榮信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榮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榮信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 年、7月、7月、3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8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茲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與前開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 月15日重新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49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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