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育馨(原名李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育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育馨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9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13號),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605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