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4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莎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易字第14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0 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38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孫莎麗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駁回上訴在案。茲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然本案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故本件上訴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