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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90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黃斯偉黎惠萍許泰誠

上訴人
即被告
鍾宏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05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案卷宗及證物於108年11月28日送交最高法院,並由本院裁定自同日起代最高法院執行羈押,因審判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爰裁定如下:

主文

鍾宏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鍾宏明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訴中,則有關延長羈押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法裁定之,合先敘明。

二、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905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而卷宗及證物於108年11月28日已送交最高法院,經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刑法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是以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方式犯罪,又有同類型案件另案審理中,被告又是因為積欠賭債才加入該組織,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所參與詐欺組織犯罪行為,對社會秩序有一定之危害,本案又尚未審結,為免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等情,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於108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於109年2月27日屆滿。

三、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09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0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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