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晟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晟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晟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57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8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並先後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3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年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03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