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贊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贊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朱贊文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37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2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403號判決駁回前者上訴而確定;另將後者撤銷發回本院以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號改判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罪刑,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由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909號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於106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575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