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賢民
上列受刑人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賢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賢民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5578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