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冠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執聲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丞(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4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其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而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附表編號5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對法益之侵害效應大,自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兼衡受刑人現年30餘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可考,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冠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104年5月29日 │104年6月12日上午10時10分採尿││ │ │回溯5日內之某時 │├───┬────┼──────────────┼──────────────┤│ 偵 │機 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99、1150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099、1150號 │├───┼────┼──────────────┼──────────────┤│ 最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439、458號 │104年度易字第439、458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439、458號 │104年度易字第439、458號 ││ 判 ├────┼──────────────┼──────────────┤│ 決 │判 決│104年11月6日 │104年11月6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1.編號1、2之罪刑,曾經臺灣基│1.編號1、2之罪刑,曾經臺灣基││ │ 隆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 隆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 │ 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 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 │2.編號1至4之罪刑,曾經臺灣基│2.編號1至4之罪刑,曾經臺灣基││ │ 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 │ 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 ││ │ 95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 95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1年4月。 │ 期徒刑1年4月。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104年6月25日上午10時25分採尿│104年9月10日晚間6時45分為警 ││ │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採尿前回溯5日內之某時 │├───┬────┼──────────────┼──────────────┤│ 偵 │機 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49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2280號 │├───┼────┼──────────────┼──────────────┤│ 最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532號 │105年度基簡字第600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4年10月22日 │105年4月27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532號 │105年度基簡字第600號 ││ 判 ├────┼──────────────┼──────────────┤│ 決 │判 決│104年11月23日 │105年5月26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1.編號1至4之罪刑,曾經臺灣基│1.編號1至4之罪刑,曾經臺灣基││ │ 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 │ 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 ││ │ 95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 95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1年4月。 │ 期徒刑1年4月。 │└────────┴──────────────┴──────────────┘┌────────┬──────────────┐│ 編 號 │ 5 │├────────┼──────────────┤│ 罪 名 │運輸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民國)│104年10月間某日至104年10月14││ │日 │├───┬────┼──────────────┤│ 偵 │機 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1511、3491號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839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年5月24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879號 ││ 判 ├────┼──────────────┤│ 決 │判 決│108年2月27日 ││ │確定日期│ │├───┴────┼──────────────┤│ 備 註 │基隆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112 ││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