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原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原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原達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9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8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569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