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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昊峰
上訴人
即被告
佟貴華
選任辯護人
吳志南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呂惠如

      周庭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昊峰等四人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三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昊峰等四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月3日執行第三審羈押,最高法院尚未審結,至107年4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限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均自107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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