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文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輝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26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