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孟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孟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孟軒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2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98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5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