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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5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淑惠許永煌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武賢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武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武賢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9694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5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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