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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7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王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博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博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博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1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362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328號均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70 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7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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