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建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超量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及肇事逃逸共1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可考,因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一判決確定(民國103 年1 月21日)以前,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被告自81年起即犯案不斷,有販賣麻醉藥品、多次施用麻醉藥品、違反藥事法、偽造文書、多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紀錄,屢屢入監服刑,仍不知悔改,再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超量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並紅燈右轉肇事逃逸,視法律如無物,及附表編號1 至7 部分前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附表編號8 至12(合併刑期43年2 月)連同102 年10月9 日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15年8 月部分(後改判無罪)定有期徒刑18年6 月,暨附表各罪犯罪之情節、次數、與刑罰處罰之目的,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