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美來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美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美來因強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10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以97年度審訴字第77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及以96年度訴字第17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7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1月確定,於民國97年4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792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