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晴教游紅桃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7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二、查本案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96年度審訴字第110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編號3、4所示2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97年度審訴字第77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3年11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張美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6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