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7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鴻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127號,中華民國103 年9 月4 日確定判決,聲請回復原狀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回復原狀之聲請及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鴻凱(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發現該判決違背法令,欲提起上訴,但在移監執行過程中,不慎遺失判決書及已書寫完成的書狀,致使無法於上訴期間內上訴,請考量本案為重刑案件,被告身陷囹圄,諸多不便,若無法經最高法院三審定讞,難以昭雪被告之冤情,爰聲請回復原狀並提起上訴云云。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回復原狀,依法本以當事人非因過失不能遵守期限者為限,自反面而言,苟無遲誤上揭期間,當無聲請回復原狀之可言。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127號判決上訴駁回後,被告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於104 年4 月15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961 號判決,認定被告上訴並非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為指摘,無從認屬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而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足見本案並無被告所稱遲誤上訴期間之情形,核與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 項所規定之要件未合。是本件被告回復原狀之聲請為無理由,其併提起之上訴,亦因逾法定期間而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