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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6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潘翠雪林庚棟陳俞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天豪(原名楊謹躍、楊忠益)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天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天豪(下稱受刑人)因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104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336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6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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