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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俞廷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俞廷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廷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5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前曾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5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自簽名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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