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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麗珠宋松璟林家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佳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佳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佳皓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佳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檢察官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     傷害       │     竊盜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罪日期  │104年11月8日    │104年11月8日    │                │
├──────┼────────┼────────┼────────┤
│偵查(自訴)機│宜蘭地檢105年度 │宜蘭地檢105年度 │                │
│關年度案號  │少連偵字第7號   │少連偵字第7號   │                │
├─┬────┼────────┼────────┼────────┤
│最│法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易緝字第 │106年度上易字第 │                │
│實│        │10號            │1972號、第2293號│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    │107年12月6日    │                │
├─┼────┼────────┼────────┼────────┤
│確│法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                │
│定├────┼────────┼────────┼────────┤
│判│案號    │107年度易緝字第 │107年度上易字第 │                │
│決│        │10號            │1972號、第2293號│                │
│  ├────┼────────┼────────┼────────┤
│  │判    決│107年10月1日    │107年12月2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 │宜蘭地檢1085年度│                │
│            │執字第3278號。  │執字第205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