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榮信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榮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榮信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 年、7月、7月、3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8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茲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與前開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 月15日重新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49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