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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楊力進沈君玲雷淑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育馨(原名李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育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育馨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9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13號),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605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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