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君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君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君權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有價證券等8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8犯罪日期,原聲請書記載有誤,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8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親自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