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19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袁麗燕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6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28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7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75號裁定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袁麗燕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16 號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與法定程式有違,且此程式上之瑕疵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聲請人如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僅能另行依法聲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