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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04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雅芬謝梨敏鍾雅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0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天賜

      傅俊龍

      邱意茹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22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919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7703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106 年度台抗字第475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天賜、邱意茹、傅俊龍對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228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該刑事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式顯違背規定,且無庸命其補正,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0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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