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14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王文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確定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88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原審法院,指審理事實之法院而言,上訴於第二審既經撤回,與未上訴同,嗣後聲請再審,應屬第一審法院管轄(司法院院字第1049號解釋參照)。又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王文婷因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4月,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684號案件受理後,已於108年9月17日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此觀刑事聲請再審(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狀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自明。本院既因聲請人撤回上訴而未進行實體審查,判決確定之法院顯為第一審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自應以基隆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並檢具該判決書繕本及證據向第一審法院即基隆地院為之,方屬適法。本件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應為基隆地院,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