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7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王家強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 107年度上易字第2355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第二審判決 (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易字第60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449、11526、12756、12757、186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 (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家強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檢附證明其聲請再審理由之任何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