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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號

違反選舉罷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李釱任崔玲琦呂煜仁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享福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蔡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判決撤銷」

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劉享福部分撤銷」。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享福(下稱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32號、第76號、第78號、第89號),提起上訴,並於109年2月6日判決被告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觀之本案判決所載當事人及理由均僅就被告部分審理論斷,顯未及於第一審判決之同案被告彭振華、蔣德堂(按:同案被告彭振華、蔣德堂經原審判決確定),故本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判決撤銷」,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劉享福部分』撤銷」,且為更正後並不影響判決本旨及被告之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呂煜仁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選舉罷免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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