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建賢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960號、第9961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9964號、第9965號、第9966號、第9967號、第9968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李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暨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李建賢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前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李建賢於民國108年3月間某日,上網尋找工作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黃騰」之成年人取得聯繫後,得悉工作內容為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提款卡領款後送至「黃騰」指定地點交付予「黃騰」,並按日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報酬,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應可預見詐欺集團成員多係利用他人提供之金融帳戶,使不知情之被害民眾將受騙款項匯入各該帳戶內,再趁被害民眾匯款後、察覺遭騙而報警前之空檔期間,推由俗稱「車手」之成員持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領款之方式,儘速將帳戶內之款項領出,以確保詐欺犯罪所得,是如支付代價或提供利益委由他人持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後,再將款項送至指定地點,常與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一旦允為分擔並著手前揭提領詐欺贓款之任務,即屬參與詐欺犯罪之實行。詎其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黃騰」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允為擔任提款、送款之車手工作,另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手法,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李芳羿(起訴書誤載為李芳奕,應予更正)、蕭春月、趙俊權、林育琦(起訴書誤載為黃勁達,應予更正)、白東鑫、劉人瑀、莊雅婷、陳如琦、陳安琪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並由「黃騰」交付李建賢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再指示李建賢取款,李建賢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持上開提款卡插入位於該處之自動櫃員機內並輸入密碼,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其提領金額逾被害金額之部分,非由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所匯入),李建賢於每日領款完畢後,即依「黃騰」之指示,將當日提領之詐欺金額全數交付予「黃騰」,再由「黃騰」給付李建賢3,000元之報酬。惟李建賢於108年4月13日20時40分許領款完畢正欲離去之際,因員警認其行跡可疑,上前盤查,扣得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卡1 張)、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張及其當日提領之現金22萬9,000元(李建賢就108年3月31日對被害人陳怡君、張琦珊、同年4月13日對被害人余瓊惠所為加重詐欺犯行,另案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77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嗣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亦報警處理,經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芳羿、蕭春月、黃勁達、白東鑫、劉人瑀、莊雅婷、陳如琦、陳安琪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上訴範圍
㈠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李建賢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經原審審理後,就被告被訴加重詐欺之部分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2)至編號9部分)判處罪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另就附表二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部分犯行,則為無罪諭知;就附表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則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嗣由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提領或帳務之時間/款項 提款款項之地點 詐騙金額(新臺幣) 提領者 人頭帳戶 1 ⑴ 告訴人 李芳羿 李芳羿於108年3月15日18時52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訂購樂天購物之澡盆5 個,須取消前開訂購云云,使李芳羿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20分許存款29,987元至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15日21時26分許/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①合作金庫帳號部分: 29,987元 30,000元 30,000元 ②台新銀行帳號部分: 29,985元 30,000元 27,000元 李建賢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度偵字第13007號併辦) 108年3月15日21時27分許/10,005元 108年3月15日21時29分許/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8年3月15日21時31分許/9,005元 ⑵ 告訴人 李芳羿 (起訴書誤載為李芳奕,應予更正) 李芳羿於108年3月15日18時52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訂購樂天購物之澡盆5個,須取消前開訂購云云,使李芳羿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58分許、22時3分許存款3萬元、3萬元至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2時7分許、18分許(原判決附表誤載為17分許,應予更正)、21分許將2 萬9,985元、3萬元、2萬7,000 元轉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由李建賢持上開2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15日22時18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號出口) 李建賢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8年3月15日22時19分許/10,000元 108年3月15日22時24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108年3月15日22時25分許/10,000元 108年3月15日22時26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5日22時27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5日22時27分許/20,000元 2 告訴人 蕭春月 蕭春月於108年3月15日20時37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誤刷50筆,須取消前開訂購云云,使蕭春月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21分將6,123元轉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15日22時24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6,123元 李建賢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6) 3 被害人 趙俊權 趙俊權於108年3月17日14時29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帳戶遭駭客訂購浴巾20筆,須取消前開訂購云云,使趙俊權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45分許、47分許、20時4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2萬9,985元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19時50分許、20時6分許、10分許分別存款、轉帳2萬9,985 元、3萬元、2萬元9,988元(起訴書誤載20時7 分許、11分許、37分許、40分許分別匯款3 萬元、2萬元、3萬元、3萬元,業經公訴檢察官以108年度蒞字第11225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0時34分許、36分許將3萬元、2 萬9,985元(起訴書漏列2萬9,985元,應予補充)轉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2 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17日20時58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樓(花旗銀行建成分行) ①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29,985元 30,000元 29,985元 李建賢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3、7) 108年3月17日20時59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7日20時59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7日21時0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7日21時0分許/9,000元 108年3月17日21時8分許/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 30,000元 30,000元 29,985元 林智皓(原審108年度金訴字第65號判決,見原審金訴卷第141 頁至第177 頁)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4) 108年3月17日21時11分許/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08年3月17日21時14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8年3月 17日21時18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7日21時19分許/9,000元 108年3月17日21時20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部分: 30,000元 29,985元 李建賢 詳見前述 108年3月17日21時21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7日21時21分許/20,000元 4 告訴人 黃勁達 被害人 林育琦 黃勁達之配偶林育琦於108年3月17日17時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於樂天網路購物,訂購奶瓶消毒鍋10個,須操作匯款方可取消云云,使林育琦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49分許將2萬0,982元轉帳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17日21時22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樓 20,982元 李建賢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8) 108年3月17日21時23分許/1,000元 5 告訴人 白東鑫 白東鑫於108年3月29日15時8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為其友人「黃祺涵」,急需現金云云,使白東鑫陷於錯誤,於108年4月1日13時20分許將8萬元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4月1 日14時15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樂湖店) 80,000元 李建賢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1) 108年4月1日14時16分許/20,000元 108 年4 月1 日14時18分許 /1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 號(內湖區農會) 108年4月1 日14時18分許/20,000元 108年4月1 日14時25分許 /9,000元 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全家新東湖店) 6 告訴人 劉人瑀 劉人瑀於108年4 月1日11時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為其友人「鄭碧琴」,急需現金云云,使劉人瑀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43分許將3萬元轉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4月2 日0時16分許/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 號(全家麗山店) 30,000元 李建賢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2) 108年4月2 日0時17分許/900元 7 告訴人 莊雅婷 莊雅婷於108年4 月1日19時35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於網路購物,因內部疏失誤重複訂單50筆,須操作網路ATM 方可取消云云,使莊雅婷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26分許將9 萬9,123 元轉帳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4月1 日20時46分許/99,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 99,123元 李建賢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2) 108年4月1 日20時47分許/23,000元 8 告訴人 陳如琦 陳如琦於108年4 月1日17時51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於讀冊網站購物,誤訂1 萬多元訂單,須清空帳戶方不會遭扣款云云,使陳如琦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40分許將2萬2989元轉帳至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4月1 日20時46分許/23,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 22,989元 李建賢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3) 9 告訴人 陳安琪 陳安琪於108年4月1日21時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將成為網路商城經銷商,並按月扣款2,820元,若其不同意,須以手機轉帳方可取消云云,使陳安琪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21分許、27分許將4萬9,989元、4萬0,123元轉帳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4月1 日21時23分許/30,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 49,989元 40,123元 李建賢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08年4月1 日21時27分許/19,000元 108年4月1 日21時38分許/20,000元 108年4月1 日21時39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街000 號(萊爾富北市亞緹店) 108年4月1 日21時40分許/16,000元 108年4月1 日21時40分許/16,000元 【附表二】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提領或帳務之時間 提領款項之地點 提領帳戶/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陳富源 陳富源於108年3月17日17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於樂天網路購物,因經銷商操作不當,導致消費多筆,須操作匯款方可解除云云,使陳富源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23分許、27分許、35分許將4萬9,987 元、4萬9,987 元、1萬7,985 元轉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詐欺集團車手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 年3 月17日19時18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8 108年3月17日19時19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 108年3月17日19時22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 108年3月17日19時26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 108年3月17日19時36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 108年3月17日19時39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8,000元 2 蔡以寧 蔡以寧於108年4月1日18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於網路購物,遭駭客入侵誤訂10組訂單,須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云云,使蔡以寧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5分許將1 萬6,985 元(起訴書誤載為6 萬0,915 元,業經公訴檢察官以108年度蒞字第11225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轉帳至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筆款項尚未遭提領。 (未提領)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1 【附表三】公訴不受理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提領或帳務之時間 提款款項之地點 提領帳戶/金額(新台幣) 提領者 備註 1 鄒明翠 鄒明翠於108年3月15日22時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導致帳戶遭凍結,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解除云云,使鄒明翠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7日21時40分許將9,407元(起訴書誤載為9,417元,應予更正)轉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8年3月18日0時3分許、17分許將4萬9,989元、9萬9,989 元轉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2 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17日21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家樂福賣場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000元 李建賢 起訴書附表編號3、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73號 108年3月18日0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瑞興銀行營業部)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108年3月18日0時26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108年3月18日0時27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108年3月18日0時28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108年3月18日0時28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2 洪士媜 洪士媜於108年3月22日10時48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為其友人「筠潔」,急需現金云云,使洪士媜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33分許將3 萬元轉入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月25日13時3 分許匯款3萬元至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合庫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22日18時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李建賢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90號 108年3月22日18時4分許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108年3月25日13時35分許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0,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08年3月25日13時36分許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000元